第三人小李系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儿子,2015年11月,原、被告在民政局挂号仳离,并签署《仳离协议书》。约定小李由李某扶养,胡某无需付出扶养费。关于配合产业约定为:1.位于泗阳县淮海东路的衡宇归儿子小李全部,男女两边放弃支解,银行按揭由男方归还,十日内还清按揭过户,过户费由女方负担;。2018年10月,原告胡某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告状讼,要求变动小李的扶养权由胡某扶养。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作出民事讯断,讯断小李变动为随胡某配合糊口,被告李某每月付出扶养费。今后,原、被告因涉案衡宇过户问题协商未果,因而成讼。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仳离协议中关于产业支解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仳离就产业支解告竣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束缚力。本案中,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在民政局挂号仳离,两边对产业处置惩罚告竣了协议,该仳离协议正当有用,对两边具有束缚力。被告辩称因小李的扶养权厥后变动为随胡某配合糊口,故差别意管理涉案衡宇过户挂号,无法令依据。遂讯断支撑原告的诉讼请求,即被告李某于讯断生效后协助第三人小李将位于泗阳县淮海东路的衡宇不动产权挂号变动为第三人小李单独全部。
法官认为仳离协议关于子女扶养权的约定与伉俪配合产业支解的约定系彼此自力的条款,纵然扶养权产生变动,也不影响伉俪两边对配合产业支解所告竣的协议,该未成年子女仍该当享有取得仳离协议约定归其全部的产业。
本案中,第三人系原、被告的未成年子女,其母胡某与其父李某于2015年11月在民政局管理了仳离挂号,并对伉俪配合产业处置惩罚签署了协议,协议中约定涉案衡宇归第三人小李全部,系仳离时两边的真实意思暗示,该协议不存在敲诈、胁迫等景象,故被告该当协助第三人管理不动产权变动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