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因为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那么一旦自己的合法财产在拆迁过程中被征用,受到违法拆迁行为侵害时,应该如何寻求救济呢?大部分人选择或者寻求法律救济,但在不同的阶段被拆迁人利益受损时的救济途径不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提起民事诉讼,但最常见的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那么被拆迁人应如何提起行政诉讼呢?下面是整理的一些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拆迁行为的大致过程有,拆迁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进行公告;拆迁人就补偿安置问题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
含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拆迁公告。对于拆迁公告的可诉性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拆迁公告仅为政府某项区域性建设决定,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其只能归入抽象行政行为范畴,而不具可诉性。但如果拆迁公告中包含对特定对象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搬迁方法和某些限制性强制措施,被拆迁人认为公告的这些内容不合法则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有关部门的强制拆迁行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属于政府的权限范围,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如果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或认为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的裁决行为。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被告。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作为被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