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完结篇)-法斗士

  上期的文章是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有关的,这一期将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的完结篇,相信大家在看了这么多有关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介绍后,一定会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有更深的了解~

  2015年1月26日,刘某等三人(借款人)向案外人(人)借款300万元,约定于2015年7月25日还清上述借款及利息,逾期不还,每逾期一日,借款人应按日万分之五向人支付违约金,担保人为某担保公司。某担保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减轻风险,要求刘某为其公司员工出具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同日,刘某等三人分别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约定:该担保公司员工杨某为受托人,委托杨某代为办理刘某等三人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的一切手续。上述《委托书》经公证处公证。

  后刘某等三人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杨某作为刘某等三人的代理人将房屋出售给某资产管理公司,价款为3658000元,某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张某办理相关房屋买卖事宜。该资产管理公司在购买该房屋后,又将房屋转手出售给委托代理人张某。经法院向中介公司询价,涉案房屋当时的市场价格为550万元至6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交易房屋价款的支付过程不符合常理。某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直接向受托人杨某汇款,而是由案外人汇款至该公司的代理人张某名下,再由张某把钱汇给杨某。另外,该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账户内明明有足额款项却要分三次汇款,再加上房屋交易过程各参与者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没有理由不让人怀疑双方之间存在其他交易往来,而且房屋交易价款也远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

  杨某称某担保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又提交了此后该公司向人汇款的记录。但担保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没有必要继续向人偿还借款,且向人转款的时间是在涉案房屋买卖之后。这与被告陈述的先履行担保责任后卖房相矛盾。综上所述,对于涉案房屋的出售,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因此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因银行审批较为严格,流程较为复杂,时间较长,有些急于用钱的当事人会选择向个人、小额公司借款,部分借款存在需要担保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人或担保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要求借款人为其指定的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在无法还清欠款时将房屋交由指定的人处理,或者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借款人无法还清借款时,依据该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人或其指定的人名下,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风险。

  此类案件中受托人为人或担保公司指定的人员,出现不能还款的情形时,受托人往往在不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的情况下,就将房屋出售,有时甚至存在多手买卖的情形,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想要确认合同无效、收回房屋困难重重。即使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也要付出极大的诉讼成本。

  在此,特别提示:借款应向银行等正规的金融机构通过正规的审批程序办理,向个人或小额公司借款需要提供担保时,可以办理正规的抵押登记手续,谨慎通过委托方式赋予他人出售房屋的权利,或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作为债权的担保。同时作为受托人,应本着考虑委托人利益的原则处理问题。若恶意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将可能面临合同无效以及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后果。

  王某与吕某是朋友关系,吕某有天通苑小区某房屋一套,委托王某代为处理房屋租赁事宜。2016年2月23日,王某在未取得吕某授权的情况下,与宣某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宣某,收取宣某定金5万元,并签署《代理人关于代理权的承诺书》,承诺在签约后五个工作日内取得房主授权。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时,王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并向宣某出示了手机上吕某身份证的照片。

  协议签订几天后,王某表示无法取得吕某的授权,房屋无法出售。宣某即另行购买了其他房屋,房屋价款超出涉案房屋10万元。宣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宣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始终没有获得吕某的书面授权,事后没有得到吕某的追认,也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因此,吕某与宣某之间没有就涉案房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权代理处分他人财产的民事责任应由王某承担。宣某本人在没有看到吕某的委托授权手续,且明知签订合同时王某尚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就与王某签订合同,其本身亦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宣某已支付的定金5万元及赔偿宣某信赖利益损失4万元。

  现实中存在不少夫妻、父子、母女等家庭关系成员在出售共有房屋,或代为管理房屋的亲友在出售托管房屋时,未办理委托手续就代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作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先核实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主动询问是否存在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共有人,要求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均到场签订合同。在所有权人不能全部到场的情况下,核实合同签订人是否有权代为出售房屋,并要求合同签订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并留存。否则一旦出现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也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买受人将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对于出卖人来说,代他人签订合同应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否则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代理人有可能承担两种后果:一是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可能由代理人承担对买受人的赔偿责任;二是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可能存在对被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对于中介公司来说,促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核实房屋的登记情况及共有人未到场时的授权委托手续,否则中介公司有可能因其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说完了以上案例,那么我们来说说购买二手房应注意的问题,避免大家出现二手房纠纷,如果发生了二手房合同纠纷,也可以咨询中企智库小编,中企智库是一个专门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法律平台,每一位律师在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经济法、刑法等不同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丰富经验,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团队分工协作高效服务,不仅让客户感到专业、信任,更让客户感到省心、安心。

  1.首先要核实清楚现有的户籍登记情况,是否是出卖人本人及其家庭的户籍,这涉及出卖人能否实际将户籍迁出。如果出卖人在取得房屋产权时即是通过二手房交易,则可能出现所登记的户籍为前手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客观上无法履行将户籍迁出的义务。

  2.约定好违约责任,尤其是超过一定时限后按日计算的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敦促出卖人尽快履行义务。同时应注意违约责任仅能起到敦促卖方尽快迁出的作用。因户口迁出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一旦出现未能迁出的情形,买房也仅能要求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无法通过诉讼实现强制对方将户口迁出的目的。因户口问题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和过户登记,所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也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若买方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落户或者子女上学,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按约定迁出户口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在该条件成就时,买方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另行购买其他房屋。

  3.涉案房屋登记有他人的户籍也可能影响房屋再次出售时的价值,或者房屋再次出售时涉及该事项的违约责任,因此即使买方自身没有落户的需求,也应就该事项与卖方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有所约定。

  4.出卖人也应注意交易房屋是否存在非本人或家庭登记的户籍,以及自身是否能够履行将户籍迁出的义务,从现实情况来看,该类案件中卖方往往是因为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履行该义务。由于该项违约责任往往在超过一定时限后是按日计算,卖方一旦未履行迁出义务,将承担较高金额的违约金。

  1.要擦亮双眼、冷静头脑。在签订合同前,对于当前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充分的了解,这些内容在网上均可以查到。对于所购的房屋的性质、状况有一些初步的认识,不能凭冲动作决定。对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例如期限、金额、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要在充分考量自己的履行能力的基础上与对方协商,尤其是要防范个别不良中介为促成合同签订,而轻易许诺不可能实现的条件例如帮忙办理购房资格等,最后有可能导致造成的损失由买卖双方自己买单。重要的内容务必明确写入合同,白纸黑字,一目了然。

  2.要实事求是、讲究诚信。买卖双方不要为贪图小利,比如减少税费、利率等等而签订阴阳合同或者黑白合同,一旦被对方恶意利用,就会给自己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中介机构亦应秉承诚信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专业、优质的居间服务。

  3.要有约必守、违约必担。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都应本着诚信的原则,积极有效地履行合同。不能因为房价波动或者只为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他人的利益。法律是不会让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获取利益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内容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并保留相应的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每个人都能依法、诚信,才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使整个社会在法治的轨道上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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