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因原告主张恢复原状的标的物为侵权修筑,法院当庭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权权益。
原告兰某与被告甘某系凯里市碧波镇某村村民,2020年3月,原告兰某在被告外出务工期间,未征得被告同意,在被告甘某田土内侧的田坎角下用水泥砖修筑堡坎。2020年10月,被告将堡坎拆除,并将拆除的砖块堆集于田坎之上。纠纷经村委会组织调解未果,原告兰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在本案审理中,承办法官为化解双方矛盾,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组织双方在争议地进行实地勘查,且在勘查现场达成了原告在被告清理田坎上被拆除的砖块后,即撤回起诉的调解意见。然而,被告在履行了清理义务后,原告未撤回起诉,仍坚持要求被告甘某恢复其修筑的堡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兰某主张恢复所筑的水泥砖堡坎已占用了被告承包经营的田土。原告未取得被告同意侵权修筑,被告采取拆除手段未超出合理尺度,其行为并无不当,且在法院勘查后积极清运砖块,恢复了争议田坎的行走便利。原告要求恢复其侵权修筑的堡坎原状,于法无据,故依法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兰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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