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主管部门与被拆迁居民之间关于拆迁相关事项彼此权利义务的书面约定,是保障被拆迁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有三大注意事项务必予以重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征地拆迁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的。所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必须是能代表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独立的行政资格。所以,像村委会、居委会这样的单位组织,是不能与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
签订主体必须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如果签约主体错误,因纠纷提起诉讼时,却发现这个主体做不了被告。
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必须完整,绝不能留空白,否则很可能影响客户拆迁利益的实现。那拆迁补偿协议应该约定哪些内容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签了拆迁补偿协议,要是政府不能兑现怎么办?所以协议中一定要有违约责任,写清楚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时,该如何补救。这样最大限度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宋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一定要冷静分析,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会耽误时机,付出更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