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一个地区征收拆迁时所选择的评估时点,应当以征收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来确定评估时点才是恰当的。但也存在着例外情况。
目前经济发展不断推进着城乡建设的进程,房地产也是一个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市场价格也在频繁波动,很有可能去年的价格相比于今年市场行情相差甚远。所以例如多年前开始实施征收拆迁,但持续多年一直未能实施完毕,停滞多年后重新启动征收拆迁,若依旧按照多年前的评估价格来作为现在征收拆迁的标准依据,无异于“拿前朝之剑,斩本朝之官”,是十分不合理的补偿方式,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
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依据评估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过严谨调查、合理选择参考依据,作出的详细、正规的报告书,在最后应当负有评估师的身份证明、并经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加盖公章后,形成的评估报告才是合法有效的。若当事人仅收到一张纸,粗略写明几项种类及价格,甚至连评估师及评估机构的签名盖章都没有,这样的文件就不属于评估报告,而是初步的粗略评估结果,我们无法从初步的粗略评估结果中了解到各项评估内容的具体价值,也无从核验评估程序及评估内容是否合理合法。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水平都是参差不齐的,所以评估报告并不一定完全是公平、合法、合理的,出现差错、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常有的事。所以当遇到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格与实际价值差距过大的情况,我们在收到正式的评估报告后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向评估公司申请复核,要求评估机构改正评估报告中的错误。若经复核后评估机构仍未改正评估报告中的错误,我们可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申请鉴定,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的内容到作出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出现技术性问题的评估报告会责令评估机构改正并重新作出正确的评估报告。
所以,评估报告出现问题并不需要过分担心,循规蹈矩,向相关部门依法寻求有效救济途径,才是依法维权的核心要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