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磁县人民政府因筹备第五届邯郸市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实施磁县滏阳河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开河水镇建设项目。李先生位于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南开河村西南方向西庄地的承包土地在该项目规划区范围内。2020年5月6日,在李先生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更未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其承包地被强制清表,承包地上的蔬菜大棚及种植的小麦等作物被损毁殆尽。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磁县磁州镇人民政府、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参与了该强制清表行为。
对于李先生的承包地被强制清表的事实,来硕律师认为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磁县磁州镇人民政府、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强制行为严重违法:
1、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程序与李先生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征地补偿款。在此种情况下,对土地实施强制行为,并对地上作物进行清除严重违法。
2、因未就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李先生未自愿交付承包地,不属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中规定的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对李先生的承包地实施行政强制清表行为严重违法。
2020年11月,李先生以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磁县磁州镇人民政府、磁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认定强制行为系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磁县磁州镇人民政府及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出,没有证据证明磁县人民政府参与了强制行为,属错列被告,亦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故裁定驳回起诉。李先生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1年6月7日,李先生依据前述裁定的认定,以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磁县磁州镇人民政府及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2021年8月20日,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确认被告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磁县磁州镇人民政府、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5月6日对原告位于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南开河村西南方向西庄承包地强制清表行政行为违法。
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出现在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尚未就征地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或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土地就被实施强制行为的情况,此系明显违法。即便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但被征收人尚未自愿交付土地,行政机关就实施了强制行为,该强制行为也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对此可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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