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男子酒后在妻子单位家暴同事制止致其死亡检方:正当防卫不起诉

  咸阳男子邱先生酒后来到位于咸阳市渭城区的某基地内找妻子刘女士,并在其单位殴打刘女士,刘女士同事杨先生见状上前阻拦。双方撕扯过程中,杨先生用保温壶击打邱先生,随后邱先生被众人控制按压在地,民警到达后发现其已死亡。

  近日,经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审议认为,阻拦丈夫家暴妻子的同事杨先生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近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020年8月27日下午3时许,邱先生酒后在咸阳市渭城区某基地内殴打其妻子刘女士,杨先生遂前往进行制止,在制止撕扯过程中,邱先生将杨先生的脸部咬住,杨先生用办公室里的保温壶击打邱先生,随后杨先生与单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将邱先生控制按压在地,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杨先生随即前往医院救治,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邱先生已经死亡。

  事发当日,工作时间邱先生醉酒来到事发公司,与其妻子刘女士理论离婚事宜。刘女士在笔录中证实,邱先生全身酒味,来到其办公室后将门反锁,对她进行殴打,刘女士大声呼叫“救命”,

  在听见有人呼喊“救命”的情形下,其同事方破门而入,当中包括杨先生。杨先生及其同事是为保护女同事生命安全挺身而出,制止邱先生的不法行为。

  另外,杨先生到该单位上班不久,与邱先生素不相识,这是第一次见面,并不知道对方患有心脏病及冠心病。

  2020年10月23日,经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先生生前患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头部及身体的伤为轻微伤,死亡时身体内酒精含量为 170.05mg/100ml,其系因高血压性心脏病合并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后经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认定,邱先生系因患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是诱发其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的主要因素,建议“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0%。

  检方认为,本案中,邱先生在明知自身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的情况下,还醉酒前往公众场合滋事,杨先生不认识邱先生,不能预见到邱先生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无论是对单位同事刘女士的帮助,还是对自身面部及眼睛受到邱先生撕咬的防卫,杨先生的行为均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杨先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杨先生不起诉。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杨先生为制止邱先生的家庭暴力而遭到殴打乃至撕咬,杨先生制止暴力的行为显然属于正当防卫。而且杨先生本身与邱先生并不熟悉,不清楚其身体状况,虽然导致邱先生死亡,但不构成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反家庭暴力法》在2016年3月正式施行,杨先生对邱先生醉酒后的家庭暴力进行制止,本身也是见义勇为,值得社会肯定与弘扬。

  首先,本案中,杨先生系刘女士同事,无论对于邱先生对其妻子的酒后殴打行为,还是之后邱先生对杨先生本人的面部及眼睛的撕咬,杨先生的制止和防卫行为都很明显地具有防卫意识,其防卫行为针对的也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并没有不适时,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其次,对于杨先生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本人认为并不过当。第一,针对邱先生的殴打、撕咬等不法侵害行为,杨先生采取与之暴力程度相当的防卫行为,即将邱先生按压在地,并拨打报警电话。这样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范围,属于正当防卫。第二,杨先生在此之前并不认识邱先生,因此不可能预见到邱先生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也不可能预见将其按压在地的行为会是导致其死亡的诱因,因此不能将邱先生的死亡结果归因于杨先生的防卫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杨先生在主观上对于邱先生的死亡并不存在过失,不需要承担责任,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殴打他人本身属于侵犯民法典保护的人身安全利益,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妇女儿童属于弱势群体,在法律上是优先予以保护的,公然在公众场所殴打妇女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对于杨先生的行为,制止他人殴打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在制止过程中,该制止人在制止侵害行为人针对他本人的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措施,且事后的结果查明,死者的死亡原因系自身身体原因叠加造成,超出了行为人的预料范围,制止人的行为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故而从该法律文书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来判断,制止人依法属于正当防卫。

  邱先生死亡原因的鉴定报告显示,邱先生系因患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杨先生将邱先生按压在地面或限制体位的行为是诱发其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的主要因素。在我国刑法中,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本案中,杨先生与邱先生素不相识,且在杨先生解救女同事生命安全的危急时刻,其没有预见邱先生身体状况的客观条件。因此,杨先生主观上对邱先生的死亡无法预见,没有主观过错,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最高院、最高检、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认定正当防卫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本案中,醉酒男子邱先生在办公室不顾妻子同事的制止,反而咬住杨先生的脸部,对杨先生的人身健康产生了威胁,杨先生使用保温壶还击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而且根据当时的紧急情况和判断,不可能得知邱先生有心脏严重疾病的情况,因此杨先生构成争当防卫。

  需要强调的是,杨先生在办公室及时制止邱先生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是值得鼓励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邱先生对妻子的殴打行为发生在办公室这样的公共空间,比一般的家庭暴力更恶劣,杨先生作为同事能挺身而出,是我们这个社会应该大力提倡和鼓励的。

  邱先生冲到妻子的工作单位,不顾任何体面和规则,光天化日动手打人,本来就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处罚。在自己挑起的冲突中,因自身突发疾病身亡,情理而言,都只能说一句,与人何尤?

  面对这样残忍野蛮的暴力行为,无论是包括杨先生在内,所有帮忙制止的单位同事的举动,还是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决定,都让人觉得提神振气,值得点赞。挺身而出的人们用行动告诉我们,当身边的人遭遇家庭暴力,不能高高挂起,视而不见,不能视之为家务事、私事,应该挺身而出,一起遏制暴行,保护弱者!

  而上通天理、下达人情的判决,更是体现了正义和勇气,能够明辨是非,不被“死者为大”的刻板观念所束缚,而是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精准认定正当防卫,作出了公平公正的决断。法律的鲜明态度,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是鼓励所有人,路见不平无须有后顾之忧,要勇敢地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

  这起案件,不仅仅是单纯的“反家暴”,其中有很多巧合和意外,最后导致了施暴者死亡的结果。而判决的积极意义,不仅仅是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彰显了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必然会对社会心态产生积极意义。今后,当我们在公共场所看到有人以“家事”“夫妻吵架”为名,对他人实施暴力时,就能更果断、更敏锐地判断,这不是家务事,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应该置之不理,应该以各种方式,报警也好,施以援手也好,去干预和制止。

  不再沉默,不和稀泥,惩恶扬善,震慑暴力,这才是对待家庭暴力乃至所有暴力行为应有的态度,也是让反家暴成为社会共识,凝聚社会合力的重要基础。

  检方对杨先生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决定对其不予起诉,贯彻了反家暴的立法精神,体现出一以贯之的司法立场。这份不起诉决定书的分量不轻。

  邱先生殴打自己的妻子,这可不是什么“家事”,而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理应定性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杨先生为了保护同事不受对方的侵害,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也并不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而是尽到了一个公民的救助义务。虽然在制止的过程中,造成了邱先生的人身伤害,导致了对方死亡,但根据刑法规定,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家暴是社会毒瘤,需要最有力的司法支持。2015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制发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也就是《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对于正在进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表明了对家暴“毒瘤”的鲜明态度。回看检方对杨先生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决定对其不予起诉,贯彻了反家暴的立法精神,体现出一以贯之的司法立场。

  施暴者得到惩处,救助者得到豁免,这是正义的体现。正是通过这样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张扬了社会正气,也保护了那些在家暴阴霾下挣扎的人们。

  冷香:不但不应该被起诉,还应该被赔偿和奖励才对啊!否则以后更多的人会更冷漠,更不会出手帮助别人了。

  La_Momo:如果法律一味地保护家暴男,那不知以后又会多出多少个猖狂的家暴男。谢谢这次法官的正义判决,没有让社会再一次陷入好人好事恐慌之中。

  饿了的篠熊猫:见义勇为应当嘉奖!还得让心理医生干预下,怕同事们会有心理阴影……希望后续也别有什么人对正义同事进行生活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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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钢律师,高级合伙人、2011年首届“中国百强大律师”、上海优秀的青年律师、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志愿团特聘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理底和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期间办理了大量成功案例,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现执业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远闻律师事务所,担任众多大型企事业单位、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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