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春耀表示,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14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此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5月29日也表示,《民法典》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作出原则规定,这为保障群众“户有所居”吃下“定心丸”。至于续期费用具体如何缴纳和减免,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中将会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的一次修改是2019年8月26日,当日,十三届全国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不过,这次修改主要是配合《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入市的修订,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涉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问题上,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以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续期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在未来对该法进行修订时,这一规定如何调整将值得外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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