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州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损失141531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4505元,由原告广州广丰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75046元,被告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负担7494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228243元,由原告广州广丰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2453元,被告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负担85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交纳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