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邵某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邵某出售其位于太仓市某处的房产,宋某先行陆续支付邵某部分购房款,因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且根据当地的限购政策宋某也未取得购房资格,所以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4月,邵某取得涉案房屋的权证并办理了房贷登记。同年5月,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宋某向邵某一次性支付100余万元,并承担每月房贷直至房产过户,过户时再结清剩余房贷。但后因邵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房产无法过户。
宋某于2018年6月向太仓法院起诉邵某,要求其继续履屋买卖合同。同年8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太仓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约定,双方继续履行2016年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宋某于2018年8月支付邵某额外补偿款15万元、2019年5月支付剩余房屋,涉案房产于2019年5月底前由双方共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调解书生效后,因邵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宋某于2019年6月向太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查明该涉案房产被设立了新的抵押登记,尚有大额抵押款未还清,故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被执行人邵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太仓法院于2019年11月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2021年11月,太仓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合同罪。经法院审理查明,在太仓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被告人邵某于2018年12月“过桥”借款57万元将涉案房产的剩余房贷还清后将该房产再次进行抵押118万元,所得款项除归还57万元“过桥”款外,余款均被邵某用于归还他人债务和生活消费。2019年5月,被告人邵某在明知没有能力继续履行与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通过隐瞒房屋被自己抵押无法过户的事实,骗取了宋某购房尾款55万余元。
最终,太仓法院判决被告人邵某犯合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责令其退出涉案赃款发还给被害人宋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邵某隐瞒其已将房屋抵押的事实,骗取宋某购房款,意图非法占有,已构成合同罪。当事人邵某毫无诚信、以身试法的行为,让其一步步从民事纠纷的被告,成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最终成为刑事犯罪中的被告人,锒铛入狱付出了惨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