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鲁山检察机关办理崔某某挪用案推动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

  2020年5月26日,河南省鲁山县监察委员会将崔某某涉嫌挪用案向鲁山县检察院移送起诉,涉案赃款15万元随案移送。2020年6月18日,鲁山县检察院依法对崔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2年5月,鲁山县财政局将某乡某村的乡村建设征地补偿款1011万余元拨入乡财税所,后财税所陆续将大部分补偿款下拨到大多数村民小组,并由村民小组分发给村民。由于其中两个村民小组在部分土地的权属问题上存在争议,涉及该部分的补偿款18万余元滞留在乡财税所账户未发放。2017年3月,两个村民小组商议并经乡政府同意,决定先将补偿款从乡财税所领出,由崔某某保管,待争议问题解决后再予分发。于是,崔某某到乡财税所办理了拨款手续,并提供自己的粮食直补账户作为收款账户,乡财税所将18万余元存入崔某某账户。2018年3月27日,崔某某通过转账方式支取15万元征地补偿款,用于其本人在新疆种植西瓜。后崔某某到鲁山县监察委员会投案,退缴其挪用的15万元。

  此案案发时,鲁山县系国家级贫困县,崔某某所在村有贫困户52户153人。检察机关审查发现,由于两个村民小组对被征用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导致补偿款先后滞留在乡财税所账户和崔某某账户。为促使补偿款尽快发放到村民手中,鲁山县检察院联合县监察委员会多次深入乡村,听取群众意见建议,详细了解土地权属争议情况,并与当地乡村两级协商解决方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土地权属争议妥善解决。2020年6月15日,鲁山县检察院将15万元涉案赃款返还至乡政府代管的村账户上,并跟进督促村委会将补偿款发放到包括13户27名贫困群众在内的村民手中。

  鲁山县检察院审查发现,崔某某挪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惩处;同时其具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并且认罪认罚,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崔某某一贯表现较好,先后带领一百多户村民到新疆种植西瓜,其在人力、技术等方面给予指导帮助,为村民脱贫致富贡献了力量。综合考虑全案情况,鲁山县检察院报经平顶山市检察院批准后,依法对崔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崔某某挪用案入选202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典型案例,对于促使涉案扶贫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具有引领示范意义。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