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未清算 诉请退回股金被驳回

  平果9月28日讯(通讯员 廖东旭)近日,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以原、被告双方未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为由,驳回原告吴某要求退回股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

  2012年10月15日,原告吴某与被告马某、胡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三位合伙人在平果县开办“婚纱摄影馆”;合资金额60万元,股份按100%股计,其中吴某出资10万元,占17%股份;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按实际估算价值共同商议;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伙要求。2015年10月1日后,可自愿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随后,吴某、马某、胡某各自按约定出资(合资60万元),并购买了摄像机、汽车、婚纱等相关摄影设备经营“婚纱摄影馆”。

  2015年8月份,原告吴某向其他合伙人提出其要在2015年12月31日退伙。被告马某、胡某同意原告退股,对于原告的股金10万元,承诺分5年退还,每年退还2万元。原告不同意被告提出的退股方案,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原告的出资(股金)10万元,应如何处置的问题,因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且合伙人没有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也不愿意对合伙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致使法院无法主持各方进行清算。原告主张由被告一次性退还股金10万元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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