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原告入股山西省XXXXXXXXX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底收购另一股东关XX的股份,之后在该公司与王XX各占50%股份,王XX担任执行董事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原告担任监事。自入股以来,原告为壮大公司积极开拓业务,贡献签单工程业绩700万余元,但因经营理念及工程质量问题多次找王XX交涉,导致两人关系恶化。之后王XX在原告未同意的情况下严重铺张浪费公司财产,损害原告股权利益。原告在无法有效监督和沟通的情况下要求回购股份,被告知须继续注资并清偿公司债务方能离开公司。2014年1月原告以监事身份通知王XX召开股东会,讨论改变公司经营方式和变更董事等事项,王XX收到通知后拒不参加。
鉴于公司股东关系恶化,股东会无法做出决议,且实际控制人王XX的行为已经给原告及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如果公司存续势必给原告造成进一步损害。原告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仍无法改善现状,无奈特依公司法第183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尽快判令公司解散,以减少原告损失,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股权作为财富资本,关系到投资人的切身利益。维护股东权益、避免股权纠纷、确保股权增值等是股权律师最基本的价值体现。确保投资人利益达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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