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商业合作形式,一般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但在现实中,由于经营不善等问题,不少合伙人会选择中途退出合伙,并在未清算的情况下要求退回自己的投资,那么这种诉求会得到支持吗?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
2018年,刘某以投资卡丁车、漂流等项目为由,召集林某等三人入股投资,林某占股20%。但刘某收到投资款后,并未正常进行经营投资项目,在林某要求下,刘某同意林某退出投资,并承诺返还林某60000元投资款。但刘某此后仅返还了林某12000元投资款,剩余的48000元投资款一直未返还。故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立即返还投资款48000元。
闽清法院经一审审理后认为,林某与刘某等四人存在共同投资经营合伙项目的事实,四人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各方对合伙人出资有明确约定,出资已到位,合伙事务已在履行中。虽刘某承诺返还投资款给林某,但该承诺为个人意见,不等同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且林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合伙合同终止,并未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林某的投资款项已转化为合伙体的财产,故闽清法院依法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在订立合伙合同或者形成合伙关系时,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人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合伙投资。若未事先在合伙合同中约定,无法直接要求返还,只有经过合伙清算才能进行合伙财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