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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现住崂山区某村,其祖辈留下房屋一套,1952年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之后一直由张某某正常使用,1997年后,因房屋年久失修而倒塌,房屋倒塌后,因房主张某某无力再翻建,一直在外租房住,该宅基地空闲至今。当地政府在修建公路时,占用了张某某的宅基地,当地政府以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未重建为由,拒绝按照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拆迁方案)给予拆迁补偿,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政府按照拆迁标准给予补偿。
一、张某某对该宅基地至今享有使用权。张某某的房屋解放前就有,解放后六十年代,根据国家政策将原来属于个人所有的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后,由当时的青岛市人民政府把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正式确权给张某某。根据规定,张某某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至今未变。
二、1988年、1992年所发的新的宅基地使用证,实际上是换发以前的宅基地使用证,这种换发行为不是重新确权行为,并不因为没有换发新证,已经确权的宅基地使用证就作废,宅基地使用权除经过合法途径收回外,就
拆拆补偿一直是拆迁项目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今天,我们就以一个拆迁案例给大家解析一下拆迁补偿的一些基本情况。
甲在本市宣武区A地区北房一间,房屋面积为10.9平方米,甲在他处另有承租公房三间,甲的户口在A地。2001年10月乙拆迁公司对宣武区东起虎坊路、南华东街,西至粉房琉璃街、黑窑厂街,南起双柳胡同,北至规划道路中心线进行拆迁,甲在A地之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乙拆迁公司在2001年10月发布了拆迁公告,拆迁公告载明,此次拆迁适用北京市政府16号令,对被拆迁人实行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经过入...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屋产权调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男,1955年12月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小南门6号6栋601室。
上诉人刘*明因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6)章-民一(1)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8年5月22日,林某与某县那塘村那*屯村民黄某结婚,并把户口迁入夫家。2000年那*屯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林某与丈夫黄某均分得土地。2003年5月12日,因感情破裂两人离婚。征地补偿款后林某因生活所迫外出打工。2005年8月,某县人民政府协议征用那*屯集体土地。2005年9月,那*屯村民小组就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召开村民小组成员会议,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以签订征用土地协议时村里在册人口为基数分配。但却排除了林某的分配资格。林某获悉后向那*屯村民小组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①判决确认原告具有被告那*屯村民小组成员资格;②判令被告那*屯支付其应得的3375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村民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由于立法上未有相关具体的规定,根据现有法律法院尚无法作出判定。原告林某与前夫离婚后,虽然户籍仍在被告处也承包有土地,但离婚后至今一直在外打工,未参与被告那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详情]
未签订合同的租赁合同,一般以不定期合同处理,出租方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需要给...[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