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陆之光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1585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35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14,292元以及执行费1,614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在仲裁过程中,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2018)粤0111财保138号民事裁定,保全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秀卿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进步二街1号208房外,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关联案件,发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2019)粤0106执41号执行案件,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秀卿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进步二街1号208房,成交价为1,281,264元,该案的申请执行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其是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拍卖成交价不足以足额受偿,故该案于2019年12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本院无法参与分配,并将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没有异议。
2020年4月2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鉴于其住所地址不详细,经过多方查找都无法找到该地址,故无法进行现场调查,本院已将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异议。
2020年4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4月23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做约谈笔录,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并回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轮候查封的房产已被首封的执行法院拍卖并分配完毕,本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357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秀卿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