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4日,李某、冯某夫妻因资金困难,向于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保证按时还款,如果到期没有能力偿还全部借款,自愿将二人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于某抵顶借款。借款到期后,李某、冯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因而引起诉讼。2018年1月17日,井陉法院对李某、冯某名下的这套房屋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随后,判决李某、冯某夫妻给付于某10万元。但逾期后,李某、冯某夫妻仍未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5月2日,于某只好向井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由于李某、冯某无力偿还于某的借款,法院决定对保全的那套房屋进行拍卖。这时,李某、冯某的另一债权人张某为索要借款,抢先强行占领了法院已查封了的这套房屋,并将防盗门锁换掉。执行法官当即予以制止。张某认为,李某、冯某欠其借款不还,用他俩的房屋抵债理所应当,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冯某对多人欠债,但法院保全其房屋在先,除法院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私自处理。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张某提出的异议。裁定生效后,经做思想工作,张某自行腾出房屋,并恢复原状。日前,法院依法将该房屋拍卖,用此款偿清了李某、冯某欠于某的10万元借款及利息,将此案执结。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由于某些原因,对被法院依法保全的财产擅自进行处分,也有一些人比如上述案件的案外人张某,为索债私自强占已被法院保全了的当事人财产,这些显然都是违法的。那么,擅自处分已被法院保全的财产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呢?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亦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还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即: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
另外,对于一个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财物的情况,各个债权人均可向法院起诉、申请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法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某个债权人未经诉讼,申请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无权得到此财产的。当事人和案外人如果非法处置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使该财产难以追回且损失较大的,可根据情节,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