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的时候,住房的补偿和商业用房的补偿金额差距会比较大,而拆迁方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来压低被征收人的补偿,把商业用房按住宅来赔就是其中的套路之一。今天,
2019年12月,江西省某市住建局向某市某城区土地储备中心发出《房屋拆迁许可证》,梁先生等人位于某城区的房屋正好位于拆迁范围内。
产权性质虽然登记为住宅,但梁先生等人一直在该房屋内进行饮食经营,亦取得了营业执照,从2010年3月一直经营饮食至动迁时。随后梁先生等人在土地储备中心动迁过程中与其就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协商,但是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梁先生等人多次与土地储备中心协商未果,随后,拆迁人于2020年7月处向市住建局提交了《行政裁决申请书》,7月底,市住建局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裁决书要求被拆迁人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搬出被拆迁房屋,将房屋交由拆迁人拆除,并就补偿问题作出确定。梁先生等人对该裁决表示不服,她们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随后她们找到了北京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史律师。史律师在了解梁先生等人的情况后,在制定维权方案的同时,也展开了案件的调查,为当事人取得合理补偿做好铺垫。
最终,市中院采纳了史律师的辩论意见,认为市住建局所作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未考虑房屋的商用因素,单纯按照与其他被拆迁人一致的住宅标准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缺乏合理性,应予撤销。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在拿到判决不久之后,在史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某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与梁先生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梁先生最终拿到了900万的补偿,可谓是历经曲折,终得所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第四条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上述通知是国务院为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下发的文件,在拆迁工作中应具有指导意义。
本案中杜女士等人的房屋用于经营,应当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评估。但评估机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评估不是市场价格,其评估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之规定。
本案中,梁先生等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可以证明,被拆迁房屋在拆迁裁决作出前产权性质虽然登记为住宅,但梁先生等人一直在该房屋内进行饮食经营,亦取得了营业执照。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对于该类房屋的补偿,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史西宁律师提醒您,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普通老百姓,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与权利。当我们的权益在遭遇不法侵害时,更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