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拆迁方以各种理由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屡见不鲜,但其实行政机关作出行为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下面
原告齐齐哈尔某租赁公司于2020-2012年及2014年陆续在临街等地依批准搭建棚亭24个用于租赁经营,后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临时占道许可证陆续到期未及时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审批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进行催告,对此原告已经提出复议以及诉讼。在此期间,被告在未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了暴力强制拆除行为,对此,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接受委托后,在京康史西宁律师的帮助下,该租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录音、视频等强有力证据,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判定被告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本案中,拆迁方在实施拆迁行为前并未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拆迁过程中也未制作现场笔录,该行为违反了上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七款规定,最终导致程序违法。
其实在《行政强制法》中,有很多程序性规定,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等待履行决定、复议、诉讼期限经过,书面催告,听取陈诉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公告等步骤是依法强制拆除所必须的。
行政机关对老百姓做的任何一个行为,都应该要有法可依,并且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绝对不能肆意妄为,随意侵害老百姓的权益,希望大家都能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