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15日14时30分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于大永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4,96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6263%,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均为截至2022年4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代表股份54,9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5859%。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03%。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核查了现场出席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资格以及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有效表决情况,并查验了出席会议的董监高人员信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数为54,96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62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为54,9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585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54,94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9%;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35%;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同意54,94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818%;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81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同意54,94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9%;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35%;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3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3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三)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公司披露本激励计划的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除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下表所示持股变动的情况外,本激励计划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自查期间,国元证券自营业务股票,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数,由作为主承销商的国元证券全部包销,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元证券通过资产管理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关系。

  综上所述,国元证券上述股票账户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不存在关联关系,国元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自查期间,公司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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