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顾名思义,是指农村一户村民拥有多处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基于以上规定,在遇到征收时,很多农民都认为自己的房屋不符合“一户一宅”,心理没底气而不敢要更多的补偿。那么,农民房屋“一户多宅”就真的没有补偿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以案说法:
燕女士和子女三人均属于某街道办某居委会居民,1993年9月,经燕女士申请,并经过某居委会同意,某居委会划给燕女士宅基地一处,面积为102.6平方米。1997年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用地性质为国有,2003年,当地市政府为燕女士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1年,经过王女士申请并经过某组同意,在燕女士所在村组拥有宅基地一处,并且建造了房屋三层,共计523平方米,这块宅基地登记在和庄三组宅基地底册。2016年9月20日,某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发布《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燕女士面积为523平方米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2016年12月4日,燕女士面积为523平方米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燕女士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赔偿诉讼。
经一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后对燕女士案涉房屋的赔偿方式以及数额的问题进行了审查,认为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属于“一户多宅”的,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据此,某街道办主张燕女士的涉案房屋不符合安置条件。但“一户多宅”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的规定,通常适用于被征收人有多处宅基地,且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同时被征收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处宅基地获得安置。但是本案中,燕女士的另一处房产是在和庄村组划拨用于商业用房建设的国有土地上修建,该房屋不在本案涉及的征收范围内。因此,燕女士不符合“一户多宅”的情形。最终驳回了某市某街道办事处、某市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在实践中,征收部门为了降低补偿,以被拆迁人房屋不符合“一户一宅”为理由压制被征收人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告诉被征收人:你的房屋属于“一户多宅”,多出的部分一点补偿都拿不到。这时,作为被拆迁人,一定不能被这一说所威胁到,要仔细审查自己的情况究竟是否属于“一户多宅”。另外,就算被征收人的确是属于“一户多宅”的情形,宅基地面积超出了法律规定,但是其对宅基地上房屋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也不可能一点补偿都拿不到,如果您遇到类似的问题,不知道该如何解决,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