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天津港山律师事务所,樊文兵律师,李珏律师,毛赛男律师,魏天宇律师,李学仕律师,修晓芹律师,李波律师,牛梦平律师,王淑洁律师。【经典案例】著、名刑事律师就就被告人涉嫌走私毒品罪,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经某市口岸无申报通道入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问其是否有携带,其称无。此后关员在检查其携带的物品时,从其钱包拉链夹层内的一纸巾袋内,查获1袋用透明胶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块状物,被告人王某称上述白色晶体块状物为冰、毒。经某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块状物中检出毒成分,净重0.32克。辩护人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走私毒品入境被海关查获,属犯罪未遂;被告人王某不具有走私毒品的直接故意,属于疏忽大意携带入境;涉案毒品数量少且未流入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还有家庭需要照顾。请求本院考虑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其减轻刑事处罚。判决结果:法院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贪污受贿罪经典案例分析】刑事案件律师就被告人涉嫌受贿罪辩护,zui终免于刑事处罚!案情简介: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在任某县科技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科研项目的平台及资金链上提供帮助,于2014年中秋节和春节,收受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之妻张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底,收受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冯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1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辩护人意见:辩护人认为,王某虽然收受了冯某给予的3万元款项,但其未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且收款后多次联系冯某要求退还,案发前也已经退还,被告人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计算为犯罪数额。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zui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典案例】刑事律师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面临3至7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辩护,zui终判处缓刑。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在为被告单位有限公司进口一批模具业务的过程中,在明知应向海关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濑某提出伪报品名以免税进口冲压模具。争得同意后,王某采取伪造单据的手段,将真实进口单据中的货物名称更改,向海关申报,骗领海关免税证明。经审核,该公司采取上述手段免税,总价值65万余元,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77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31条、第153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系单位犯罪。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事由,如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积极认罪悔罪、积极补缴税款、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较小等。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判决结果:合议庭zui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王某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
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2)私存、私贷坐吃利息。(修改者注:私存的行为是挪用的行为,怎么能认为是贪污?)(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修改者注:收受回扣款的行为是受贿或商业受贿不是贪污)。(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5)间接贪污。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贪污罪,显然只能贪污,而不能贪污“劳务”。使用单位雇用的人干活不构成贪污)。(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套取利息,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职务犯罪经典案例分析】著、名刑事律师就被告人涉嫌挪用罪,成功无罪辩护,被告人获当庭释放!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系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办理某市某起案件、某起涉黑案件中,利用管理案款的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存入银行的个人账户中的案款150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至案发非法获利4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如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挪用罪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某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罪供述不具有客观性的意见。被告人被逮捕后多次提出其是受直属大队长李某的安排将存入个人账户并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取的高收益用于单位内部报销办公支出。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刘某在某公安局工作期间掌握的同事在其处报销支出及被告人刘某记录的笔记本,这些证据明确证实了该支队内部存在小金库这一事实,而且被告人刘某使用购买理财产品的高收益全部用于报销办案支出,从而证实了被告人刘某并未非法获利。综上认为被告人并无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和主观故意,其不构成挪用罪。判决结果:zui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无罪,被告人刘某当庭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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