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属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因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土地租赁合同中关于补偿款的分割产生的纠纷,故属于民事案件。如果是起诉拆迁办或政府,则属于行政案件。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人虽然起诉了经济社和镇政府,但最终法院认定镇政府无需担责,故二审认定案由应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19年4月19日,乌某一社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李某、乌某经联社、乌某村委会、钟落潭镇政府共同向乌某一社支付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250万元
法院认为:乌某一社与乌某经联社、乌某村委会、钟落潭镇政府未签订补偿合同。乌某一社要求乌某经联社、乌某村委会、钟落潭镇政府支付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本案是双方就涉案《土地承包合同》第10条的约定产生争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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