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4人称,江西省某市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自己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因一直未与相关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3月29日,数十名拆迁人员将他们房屋拆除,房屋内物品被破坏。
李某等4人认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了解和对比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经过调查取证之后冠领团队的王咸刚律师、苗薇薇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
王律师办理过多个大中型案件,工作向来严谨负责、办案经验十分丰富;苗律师认真细致,对每一个案件尽职尽责。通过查阅相关的文件和调查,两位律师认为该区房管局的拆除行为在程序上违法,实体上也没有法律依据,便着手准备资料、搜集证据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拆除行为违法。
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有理有据,打赢官司并不难,其实每一次庭审对律师来说都是一次新的挑战,因为你不清楚对方会提供什么新的证据,会做出什么辩护。
该区房管局称自己严格履行了征收程序,各项工作均符合法律规定,征收行为是合法的;认为自己已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管局称据此依法履行了相应的征收工作,并向原告送达了《房屋征收通知书》,且在依法选定了房地产评估机构后,严格按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对于本案诉争房屋被违法拆除这一情况,该房管局声称,经调查发现,是由选定的拆迁公司在拆除其他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同时,因操作不当造成李某等房屋损毁,认为该房屋的毁损应当由负责拆迁工程的拆迁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两位律师提交了相关证据分别证明了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本案被告作为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行为负责;也证明了该房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与所选定的拆迁公司的委托关系。同时,经庭审质证,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对被告提交的各组证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法院认为,该房管局主张诉争房屋是由其选定的拆迁公司在拆除其他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诉争房屋损毁的理由,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认可,同时推定该房管部门对拆除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原告李某等四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确认该房管局拆除该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拆迁行为面前不要被对方的说法和所作所为吓倒,要理性对待,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