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动迁基地虽然按动迁新政实施动迁,但进行动迁补偿时,还是会考虑实际居住人口及户籍等因素,标准较为宽松。对于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又被考虑在内的人员,是否可以认定为安置对象?
倾向意见认为:既然拆迁时考虑到这类人员的居住保障问题,应当尊重动迁基地意思表示,考虑其动迁利益。这里所谓“不属于安置对象”,是指与公房承租人、同住人或私房产权人具有家庭亲属关系,在他处已享受福利政策分房或享受过公房动迁补偿安置的人员;至于无亲属关系仅将户口空挂于被拆房屋内的人员,则不属于考虑范围。
公房承租人移民后,其他亲属将户口迁至该房屋内居住,但并未变更承租人,遇动迁时是否可将承租人认定为安置对象?是否需要考虑户口是否注销等因素?如果可认定为安置对象,份额如何分割?
倾向意见认为:如果户口未注销且未取得外国国籍,由于没有明文规定承租权因承租人移民自动丧失,因此,同住人不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承租人移民后的承租权、并不能自动丧失,仍属安置范围。如果户口已注销或者已取得外国国籍,由于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其已不属于中国公民,自然不应再取得福利性公房的相应拆迁补偿。
在确定分割份额上,又存在两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承租人移民属于特殊情况,目前尚无规则可循,但从利益均衡角度来看,由于动迁补偿款的目的在于解决被动迁居民的居住困难,应在解决实际居住人动迁后的居住困难之后,再酌情分配部分动迁补偿款给承租人。少数人认为动迁补偿款分割原则上为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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