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无证建筑认定为建筑是拆迁方惯用的伎俩,通过认定为建筑进行***一方面减少拆迁补偿,另一方面也压缩了时间成本,严重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无证并非,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实中,即使属于建筑,也应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合理补偿。上海黄浦拆迁同住人认定-资深周律师专业。于如何补偿,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上海黄浦拆迁同住人认定-资深周律师专业。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经乡镇审核,并经县级批准后,就算没有宅基地证,建房证也不能认定为建筑。
配套商品房的价值公房拆迁中,承租人购买配套商品房后,若同住人要求分割,其价值究竟按购买价还是以市场价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当承租人选择取得货币补偿时,所得货币系终利益;当承租人选择购买配套商品房时,因配套商品房的购买价低于市场价,若仅按购买价确定价值将对分割时取得货币一方不公。故可将配套商品房进行市价评估,根据购买价与市场价的比值,合理的得出货币金额后再行分割。
空挂户籍人对配套商品房的利益被拆迁户购买配套商品房的额度往往依据人员结构与在册户籍,大多超出规定标准。由于在册户籍包含空挂户籍,空挂户籍人对配套商品房能否主张权利存在争议。对此原则上应尊重拆迁单位的意思表示,如其考虑空挂户籍因素,则就此所产生的利益可在空挂户籍人与安置对象之间合理分配。如空挂户籍人享受过其他福利分房或动迁安置,还可酌情减少其利益。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周运柱律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执业十多年,担任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公司、房产纠纷及疑难复杂强制执行案件,蕞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受到当事人的好评。就司法实践中发现的疑难复杂问题撰写 多篇专业性文章, 受到广泛好评,上海电视台老娘舅嘉宾律师、上海电视台、解放日报、《新民晚报》等媒体记者就典型案例的采访及发表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