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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当地政府以村民所建的养殖棚为“违法建筑”的理由,将村民的养殖棚进行强制拆除,并将养殖棚内的青苗一并拆除,给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在此期间,当地政府只向村民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后未下发过其他任何文件,亦未对村民进行催告。
本文,北京在明律所的律师将结合案例,为大家分析以拆违代拆迁的违法行为,并提出合理的维权方法!
我国南部某个山区,有一个这样的村庄。这里的老百姓以种土豆,豆丹为生,生活水平稳定,过着安静且喜乐的生活。
2020年4月,当地政府给张女士家下了一份《限期拆除决定书》,称张女士家所建的豆丹养殖棚系违法建筑,要求张女士三天内拆除。
对此,张女士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在上级政府的调解下,当地政府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张女士也随之撤销行政复议申请。
后当地政府于2021年5月带领相关人员开着挖掘机直接将张女士土地上的豆丹养殖棚进行拆除,且将棚内的青苗一并毁坏。
那么,以拆除违法建筑为由强制拆除张女士的养殖棚到底违反了哪些法律?在征收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重点问题?
首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知,对于违法建设不应当直接进行拆除,应当先看是否可以进行改正。若可以改正,应当限期改正;不可以改正的,才会限期拆除。
同样,从本条法律中亦可知,拆迁中作出限期拆除的主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果说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等等是无权下发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主体不适格请求上级政府或者法院确认违法并撤销。
其次,强制拆除本就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需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来进行,即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
第一是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催告,并且注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如果没有表明以上内容的,那么此种催告绝不合法。第二是在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是,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随后,才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依照三十八条送达相关文书。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可强制执行。
因此,在遇到以“违法建筑”为由直接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况,当事人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