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姜珊因与被上诉人梅峻、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李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457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37372号民事判决;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梅峻向姜珊赔偿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27899元(以84034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梅峻向姜珊赔偿支付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姜珊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44元,由姜珊负担847元,由梅峻负担1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88元,由姜珊负担1694元,由梅峻负担39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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