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软件: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光软件”、“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426.53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32,298.3334万股的2.5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8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及技术业务骨干。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8.51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股票期权在授权完成日起满24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40%、30%、30%。

  注:1、以上“净资产收益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因融资实施发行股票或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十、远光软件承诺:本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提供担保。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及技术业务骨干

  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 指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人才及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及技术业务骨干。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426.53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32,298.3334万股的2.5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数量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比例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员工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和48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之日起计算。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权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权完成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完成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8.51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8.51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2、相较于2019年度,202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31%,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注:以上“净资产收益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注:1、以上“净资产收益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因融资实施发行股票或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符合全额行权,且符合其他行权条件的,可以依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申请股票期权全额行权;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符合部分行权,公司可酌情决定当年可行权股票期权的额度,最高可行权额度不超过当年额度的70%;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符合注销的,公司依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其相应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当年不得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远光软件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所属的行业中,对照本次激励计划行权考核指标,以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公司实际业务技术方向等情况为筛选指标,选取对标企业20家,具体名单如下:

  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若在考核年度中,因对标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及说明。本计划有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存在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应剔除被收购资产对企业利润规模的影响。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深入,电力市场的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势头迅猛,能源互联网的生态体系逐步成型,促进了能源行业企业管理信息化市场需求增长。国家电网公司确立了“建设世界一流能源互联网企业”的建设目标,意味着全球最大公用事业企业将逐步推进运营方式的整体性变革。南方电网进一步提速“综合能源服务公司”转型,国家电投集团推进“智慧国家电投”总体目标落地,其他的各大电力央企也积极探索信息技术在推进高质量发展中的价值和实现路径。

  公司是国内主流的企业管理和社会服务信息系统供应商,专注大型企业管理信息化逾30年,长期为能源行业企业管理提供产品与服务。在发展历程中,公司紧密跟进能源、电力行业动向,精研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多种新兴技术,形成覆盖企业全业务的信息神经网络和工作协同处理云平台,构建了新一代企业管理生态系统。为了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选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等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盈利能力。具体业绩指标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设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最后,本计划不仅设定了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同时设定了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只有在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行权,获得收益。

  综上,本计划的考核指标设定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远光软件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股票期权各期的行权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

  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1年12月13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注: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2、预期期限:3.4年(预期期限=Σ每批生效比例×该批预期行权时间=40%×0.5×(2+3)+30%×0.5×(3+4)+30%×0.5×(4+5)=3.4年)

  3、历史波动率:29.82%(采用同行业(中国证监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近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426.53万份,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7,108.04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2年1月授予股票期权,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2年-2026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行权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技术和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本计划在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将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九)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十)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十一)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行权、注销等事宜。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五)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一)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二)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五)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行权和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办公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取消当年度可行使权益,同时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激励计划行使权益或者获得激励收益: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一)股权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行权的股票期权追回已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1、激励对象因正常工作变动导致的职务变更,仍在远光软件公司内,或在下属分、子公司内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注销。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等情形时,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收益。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注销。

  4、股权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原则上不再行使。

  5.、激励对象成为监事等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时,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由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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