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吗?

  昨天,因一案件的需要,根据当事人委托,到一城区派出所查询查询该派出所辖区某公民的住址等信息。当事人和此人之间有经济方面的纠纷,虽然在合同中留下了身份证号码,但没有注明地址等信息,这样造成当事人起诉困难。本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便携带律师证、介绍信等手续,前去查询。但接待民警要求律师找所长签批后才可查询,所长很认真,专门请示上级部门,上级部门认为根据规定,公民住址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不予配合,并请律师谅解。当然,门的不予查询的行为,完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律师不是那种所谓的“死磕派”律师,只想从法律方面分析执业律师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性问题。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从以上法律规定看,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是律师执业权利,这种调查是业务的需要,也不可能存在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但从国家层面法律规定来看,目前缺少律师调查方面的具体实施细则,导致《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律师调查困难重重,不利于律师依法执业。但有一些省市已经先行一步,出台了这方面的实施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1999年即有《关于律师查阅户籍资料和治安案件材料的若干规定(试行)》,山东省公安厅在2008年下发《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公安厅2008年下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2015年下发《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上这些省市都规定执业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有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可以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这些省市的做法充分表明了对法律的尊重、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尊重。

  门不能因噎废食,不但要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更要保护律师执业权利,这样才能相得益彰,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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