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湖州凤凰湾项目征迁需要,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位于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享路518号金陵药业浙江天峰制药厂(系金陵药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峰制药厂”)的房屋、土地、设备等列入地块征收范围。公司及天峰制药厂与湖州南太湖新区拆迁事务所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书》,款项内容包括房屋、装修、附着物、设备搬迁等预计人民币10,542.5048万元;搬迁等补偿费用预计人民币4,968.9017万元;两项合计预计将获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共计15,511.4065万元。《拆迁补偿协议书》尚需双方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相关部门的审批。
2021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办理金陵药业浙江天峰制药厂拆迁补偿相关事宜。
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营范围: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药品批发;药品生产;药品零售;化妆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本次拆迁所涉土地面积46560㎡,土地性质:工业出让;房屋总建筑面积22258.65㎡,其中有证面积15156.54㎡、规划房屋面积:5411.76㎡,无证面积1690.35㎡。产权证号:湖土国用(2009)第9-3304号,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110160407号,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110112161号,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110160404号,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110160406号,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110160405号,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110160403号。
甲方支付乙方总补偿款人民币共计15,511.4065万元(大写:壹亿伍仟伍佰壹拾壹万肆仟零陆拾伍元整),具体详见拆迁补偿明细及相关评估报告。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负责处理各项善后事宜,原有债权、债务、税、费、人员安置及所有权利、义务和由此衍生的责任仍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均与甲方无关。原属乙方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地面构筑物产权和不便搬迁设备均归属甲方,并由甲方行使支配权。乙方承诺房屋移交时保持现有房屋原状不变,否则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必须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腾空并将土地移交给甲方。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需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一笔补偿款,即总拆迁补偿款的40%金额6,204万元整(大写:陆仟贰佰零肆万元整)给乙方,同时乙方将相关的土地证、房产证和不可搬迁设备等移交给甲方。
2、自甲方对乙方移交的房屋和不便搬迁设备开始施工之日起两个月内,甲方需支付乙方第二笔补偿款,即总拆迁补偿款的30%金额4,653万元整(大写:肆仟陆佰伍拾叁万元整)。
3、待第二笔补偿款支付后,甲方需在半年内(剩余补偿款支付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支付剩余补偿款4,654.4065万元(大写:肆仟陆佰伍拾肆万肆仟零陆拾伍元整)。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次拆迁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妥善安排本次搬迁工作,公司制定了工作专项方案和应对措施,公司所属金陵药业南京金陵制药厂、湖州天峰邦健药业有限公司具备承接能力,承接公司本次拆迁区块的产能,保证搬迁期间客户订单的正常生产。本次搬迁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均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经公司初步测算,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款预计金额(15,511.4065万元)大于因搬迁造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相关费用支出金额。对于上述搬迁补偿款,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本次交易对公司 2021 年度及未来的业绩影响视拆迁补偿款到账时间情况予以确认,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审计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