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是**市**区**路办事处前**村村民,2012年**村被**市**区相关部门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孙某的房屋也在拆迁之列。拆迁之时,孙某、**市**区相关部门之间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未给孙某。因孙某生活需要,于2020年1月19日向**市**区相关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同年3月14日,**市**区相关部门对孙某作出答复,以涉案信息属于内部须持上报审批的信息不予公开。孙某认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内部持上报审批的信息,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区相关部门3月14日作出的答复,责令**市**区相关部门对孙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庭审中,**市**区相关部门辩称,孙某申请事项属于内部须持上报审批信息,不符合信息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范畴;**市**区相关部门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孙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经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申请公开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市**区相关部门作为其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相关部门信息公开的主体。故依法判决撤销**市**区相关部门于2020年3月14日作出的答复,责令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孙某的信息公开重新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本案中,孙某与**市**区相关部门均认可孙某在**村所涉房屋已被拆除,并就拆迁安置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市**区相关部门在签订协议时未将协议交由拆迁房屋代表人张某保管一份;辩称户主所签订的协议需经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存放,进行归纳后上报信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在双方签订时已确定,孙某要求公开的协议涉及其自身拆迁安置利益,**市**区相关部门称该信息“属于内部须持上报审批的信息决定不予公开”,该答复不当,应予纠正。
《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相关部门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信息。若在申请信息时,被行政机关拦住,需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拿到自己想要的材料,更好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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