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蚌埠民用机场项目建设,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三类区片综合地价45040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支付给被征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80%支付给被征地承包土地的农民,用于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直接补偿给被征地村(居)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附件规定执行(花生参照旱地作物补偿标准的两倍执行)。
(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致,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8的修正系数确定,但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地面有附属物的不支付青苗补偿费;征收企业或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土地,按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本价给予补偿。
(五)失地农民安置。土地被征用后,对剩余土地人均不足0.3亩的、年满16周岁的应安置农业人口,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体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按照重置价格实行货币补偿。宅基地被征收后,确有住房需求的,由乡镇按照“一户一宅”政策重新安排宅基地,采取分散选址或集中选址方式。
(二)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不屋结构的重置价计算(标准见附件4)。补偿结算时,对于房屋质量良好能够正常居住的按照同类房屋的100%计算重置价;对于其他无人居住房屋质量较差(漏顶、无顶或倒塌房屋),根据房屋建设时间和成新,按照同类房屋的80%—95%计算重置价。
(三)临时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和6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临时过渡费补助标准:认定的被拆迁房屋住宅房每平方米每月6元,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补偿;住房一次性搬迁补助费:9元/㎡;经营房享受一次性搬迁费11元/㎡。
(四)征收房屋面积确认。具有合法证件的,按照合法证件标注的面积据实认定;对没有合法产权证件的房屋,能在征收规定时限内积极配合拆迁的,按照实际丈量面积给予补偿(占用基本农田或卫片查处除外);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拆迁的,按违法建筑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生产、经营用房认定条件:具有合法的土地、房屋证照;具有与被拆迁房屋座落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征地拆迁公告发布时,该房屋实际作为生产、商业、经营使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一年以上。生产、经营用房部分与住宅部分不得交叉和重复补偿。
(一)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被拆迁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仍居住在原房屋内的(临时搬入不统计),被拆迁人在征收公告发布签约时间2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砖混楼房、平顶平房按照300元/㎡给予奖励,每户奖励面积原则不超过220㎡,超过220㎡按150元/㎡奖励;砖瓦房、半砖瓦房按照150元/㎡给予奖励,每户奖励面积原则不超过220㎡,超过220㎡按75元/㎡奖励;在21—3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砖混楼房、平顶平房按照150元/㎡给予奖励,每户奖励上限不超过33000元;砖瓦房、半砖瓦房按照75元/㎡给予奖励,每户奖励上限不超过16500元;简易房不予奖励;超过征迁时限的,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