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共有人如何理解?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用、处分权利,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准确填写共有人是农村经营制度稳定的前提,及时更新共有人是消除土地承包纠纷的必要手段。

  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九步工作法”中在填写《承包方调查表》时,表中家庭成员“成员备注”一栏中应注明“是否为98 年共有人” 的要求看,共有人可理解为两种:一种是1998年二轮延包人口即“98年共有人”,一种是二轮延包结束后家庭新增人口即“新增共有人”。家庭新增人口在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由家庭承包户内部共同决定是否登记为新增共有人。共有人的具体存在方式有很多种,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共有人不一定是农业户口簿上的人口。目前我国的户籍管理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通常意义上农村土地承包户共有人就是农业户口簿上的人员。《农村土地承包法》打破了这种习惯,户口簿人口只是是否具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共有人资格的参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条规定了共有人有两类特殊情况:第一,户口簿上的人口不全是共有人。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户口迁至男方,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尽管户口簿上有该女,但该女可以不作为共有人登记。第二,不是户口簿人口的有的是共有人。包括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而在婆家没有取得承包地,出嫁女可享受娘家承包户权益,作为共有人登记。承包期内已经登记为共有人的妇女离婚,虽然该女户口从原户口簿上分出,但该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时,不能取消该女在离婚前登记的共有人资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老证(即2005年依法完善二轮土地延包时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有人不一定是新证共有人。老证共有人应全部在新证登记,是否是新证共有人由共有人本人决定。老证共有人在承包期内身份或生活方式发生变化的,本人可以申请退出共有人。已死亡和国家公职人员自然退出共有人资格,其余情况退出共有人登记的必须经本人申请。

  共有人不一定按份取得土地。承包方是家庭,而非某一个家庭成员,也就是说不是每一名共有人就有某块田地相对应。迁出人口退出原户籍所在村的共有人身份后,虽然没有按份从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但是经迁入地家庭户内部成员同意可以成为新迁入地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户共有人。

  新增共有人一定是承包户户口簿上的人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表明家庭新增人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成为承包户户口簿上的人口是首次确认能否成为承包方共有人的必备条件。

  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结束后家庭中增加的人口,想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家庭户共有人的,这种人员要经过已登记的家庭户共有人协商一致,并向乡镇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申报进行变更登记为共有人后才合法。

  共有人填写一方面要简单记录承包户共有人身份信息,另一方面还要记录共有人增减的变化过程及原因。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为基础,参考现在的户口簿人口,凡老证上已登记的共有人要求退出的必须由本人申请;凡户口簿上新增人口在老证上还没有登记为共有人而现在想成为共有人的必须经家庭户原共有人协商同意。承包方调查表只记载共有人信息,不是共有人的新增家庭成员不需要填写;老证上原共有人本次确权中不是共有人的仍然要填写,只是不作为共有人统计并在“成员备注”中加以说明。具体填写时应做到:

  统一以身份证信息为准。在本次确权登记工作中凡是共有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记载信息不一致的必须按身份证进行更正登记,并在调查记事中注明前后变化的逻辑关系,不得随意更改。特别是老证上的共有人不能漏登,姓名中有音同字不同的要统一更正,与身份证信息一致。

  “成员备注”栏中注明是否是“98年共有人”。“98年共有人”是家庭承包户在法律上的一种延续,体现的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静态稳定。1998年共有人即2005年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中的共有人,也就是二轮延包分田人口,本次确权登记的基础是对二轮延包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二轮延包后共有人身份发生变更的,不影响共有人资格的确定,只需将身份发生变化后的信息在“成员备注”栏注明。“98年共有人”身份发生变化的,如已死亡、在校大中专学生、军(士)官、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在“成员备注”栏注明,“98年共有人”中已死亡、国家公职人员和申请退出共有人的不统计为本次确权登记共有人。如果共有人或家庭成员大中专毕业后在小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体现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成员备注”栏中注明是否是“新增共有人”。不是1998年共有人的应在“成员备注”栏注明“新增共有人”。“新增共有人”即新增家庭成员中经本人申请、承包户原共有人表决同意增加的共有人。“新增共有人”是家庭承包户薪火相传的延续,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体现的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动态稳定。审查“新增共有人”的条件:凡是新增共有人必须持有原户籍所在村(本村户口除外)出示的不是共有人或退出共有人的证明,防止重复登记;凡是新增共有人必须是本户户口簿上登记的人口,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成为共有人;本人提出加入共有人的申请且原承包户共有人同意。家庭新增成员是国家公职人员的不能成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户共有人。“成员备注”栏中分别记载“新增共有人,结婚迁入”、 “新增共有人,过继迁入”、 “新增共有人,新生儿”、 “新增共有人,其他”等,并在调查记事中简要叙述。

  正确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有人“成员备注”信息有利于准确区分新增共有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有利于正确处理承包户家庭矛盾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对家庭成员的土地经营权分配均未作出明文规定。通过区分“98年共有人”和“新增共有人”为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土地纠纷,提供必要依据。“98年共有人”是分田人口,对土地经营权的共有形式可理解为按份共有;同时通过分析新增共有人的新增原因可进一步确定土地经营权共有形式,从这种意义上说新增共有人是按份共有形式下的共同共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农村家庭成员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范畴。共有人的确定关系到家庭财产的分割。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保障资料,是农民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财产,所以说农村土地确权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为了农村的稳定,应避免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现行政策侧重于调整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户的关系,很少涉及承包户共有人之间的关系调整。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承包户新增家庭成员因为特殊原因(如结婚、过继等)成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户共有人的,在特殊原因消失后对共有人资格处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因结婚、过继等特殊原因成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户共有人的,如果外来人员在新迁入地没有按份从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地,在特殊原因解除后其共有人资格随之消失;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户共有人因特殊原因退出迁入地共有人资格的,在特殊原因解除后原迁出地退出的共有人资格自动恢复(因为这类人员在原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已按份取得承包地,在退出共有人资格后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应调整其承包地)。外来人员如果在新迁入地已按份从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地,在特殊原因解除后只能拥有其从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份额;不能参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成为新迁入地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户共有人前该承包户的承包地经营权。

  二是没有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独居老人死亡的,其承包地由生前履行赡养义务(即生养死葬)的子女继续经营。这类人员生前的生活监护责任仍然由其子女在履行,并没有因独居生活给社会带来负担,这类情况法律上应视为与子女是同一个承包户来处理。因为这种情况可理解为生前应合户而没有合户或没来得及合户独居老人就去世了,导致一方无当事人办理合户手续,而形成两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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