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制定政策脱离实际、只管出台文件不管督促落实等问题。重点整治:
2.大局意识不强,工作中存在本位主义,涉及多部门协作的工作,缺乏主动性,配合意识不强,甚至出现推脱现象。
党的意识和机关意识淡漠,违反纪律和规矩,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参加迷信活动、发表不当言论,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西方错误缺乏鉴别力、不坚决等问题。重点整治:
4.缺乏敏感性,对裁判文书上网把关不严,出现低级错误,不应公开予以公开,引发炒作;对舆情监控不到位,处置不及时。
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四风”问题隐形变异、反弹回潮问题,文风会风不实问题。重点整治:
1.司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部分法官干警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对待当事人和律师作风简单粗暴,工作中存在冷硬横推和慵懒散奢问题,以及联系法官难、约见法官难等官僚主义问题。
2.制度机制停留纸面,以文件落实文件,为了开会而开会,对上级决策部署研究落实不够,当传声筒、当甩手掌柜等形式主义问题。
3. 存在着“四风”遗留、变异问题,重点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方面,“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遇事以“推拖为上”,为官不为。
4. 接待当事人沟通不畅,不能做到让其“仅跑一次”;庭审不规范,庭审程序违规、漏项;不尊重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更改开庭时间等问题;合议走过场,主审法官不如实向合议庭汇报案情,合议记录不真实、不准确,后补合议记录等问题;审判作风不扎实,办案质量粗糙,裁判文书出现错误,判后答疑不认真、不负责,甚至引发当事人信访或炒作等司法作风问题。
5. 公文写作格式不规范,标头随意换行,抬头、边距、行距错误,标题、正文字体和标点使用不正确等问题,领导干部对公文审核把关不严,层层画圈。
6.在职及离职人员充当诉讼掮客,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