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征地程序”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完成征收土地公告、现状调查、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听取意见、补偿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后,方可申请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并根据用地批复实施征收。
铂尔曼售楼处(2025售楼中心)首页网站-铂尔曼售楼处欢迎您-样板间价格户型容
208、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怎么办:业主可以在继续交纳土地出让金或使用费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该土地。 209、申办产权需具备哪些资料:审核后购销合同一份、收件收据、产权申请登记表、产权登记发证审批表、房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