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水涨船高的房价,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和收取定金的房东却突然反悔要求加价。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并赔偿损失18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9年,家住衢州市区的纪某出于刚需,想要置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在将自己原有房屋卖出后,纪某经房产中介介绍看中了刘某的房子,并最终敲定成交价为220万元。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天,纪某便支付了5万元定金。
两个月后,纪某终于办齐了各项手续,而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间也如期而至。不了此时刘某却提出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要至少加价5万元才卖,不然双方就解除合同。白纸黑字的合同签了,定金交了,房款也准备好了,就差“临门一脚”,卖方却违约了,这个变故让纪某措手不及。
无奈又愤怒的纪某将刘某诉至柯城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5万元,合计35万元。
庭审中,刘某认为案涉房屋是自己与妻子蓝某的共有财产,自己签订合同时未取得蓝某同意,现蓝某不同意出售房屋,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自然无法履行合同,仅同意返还纪某5万元定金。
因本案的案涉房产价格确有波动,依纪某申请,柯城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双方约定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案涉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时间案涉房产价格为238万元,比合同约定的成交价高出18万元。
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纪某与刘某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纪某依约向刘某支付定金后,刘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履屋过户手续,显属违约。因刘某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现纪某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刘某不履行合同义务,纪某变卖原有房产后,未能实现重新购置房产的目的,现由于房价变化等因素,增加纪某今后购房成本,造成纪某损失18万元。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