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些案件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是否为合伙关系,有些案件当事人虽然对合伙关系没有争议,但实际双方并非为合伙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