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邹宝怡与被上诉人吴贵南、原审第三人天津黑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上诉人邹宝怡与被上诉人吴贵南、原审第三人天津黑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4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上诉人邹宝怡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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