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黄礼海与被申请人林继暖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鸿景五金制品厂,一审被告骆坤华、朱钟驰,一审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口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科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本院决定于2021年9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第71法庭(新大楼三楼西区)庭询。因你们下落不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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