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要求。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对政府设立法律顾问作出具体制度安排。您提案中指出的地区部门发展不平衡、工作介入不适当、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和不足,在我省部分地区和领域确实存在。我厅作为此项工作牵头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下,积极推进全省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目前,这些问题和不足正逐步得到改进和完善。对于您提案中提出的关于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建设、法律顾问规范管理等对策与建议,我厅认为很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将认真研究并在今后工作中积极予以吸收。现将我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情况向您汇报如下:
目前,省市县政府的法律顾问制度已100%建立;省级部门建设率达96.8%;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建设率达93.1%。各地各部门先后制定或修订了法律顾问制度,相继出台了工作推进意见及相关配套措施。其中,南京、苏州、无锡、徐州、镇江制定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政府层面以聘请个人为主。省政府及13个设区市政府均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团),聘请个人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一般由资深执业律师或法学专家教授担任。此外,苏州市政府另聘三家律师事务所、常州市政府成立了70人规模的“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徐州市政府建立了20人规模的“市政府法律专家库”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之外的补充法律服务力量。据统计,96家县(市、区)政府中53家采用聘请个人担任法律顾问的形式,占比55.2%;32家采用聘请律师事务所形式,占比33.3%;11家既聘请个人、又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占比11.5%。机关部门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为主。经统计,30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省级机关中,26家为聘请律师事务所形式,占比86.7%;2家采用聘请个人担任法律顾问的形式,占比6.7%;2家既聘请个人、又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占比6.7%。设区市、县(市、区)机关部门基本采用聘请律师事务所形式。从反馈情况来看,聘请个人和聘请律师事务所各有利弊,总体认为聘请律师事务所效果更为有利。
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参与政府重大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政府复杂、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协助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意见书;受政府委托,参加重大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等。政府法律顾问介入时机大部分是在事中或事后应要求介入,政府邀请法律顾问提前介入的事项主要是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签订政府合同等方面。
目前,全省各地就法律顾问薪酬支付方式而言,基本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每年向法律顾问支付相应数额法律顾问费用,如无锡、苏州、盐城、泰州。第二种是法律顾问针对具体涉法涉诉事务、行政复议、参与起草立法等各项法律服务项目,根据案件数量、标的额或工时计算收费标准,如南京、徐州、连云港、淮安、镇江、宿迁。第三种是在每年固定支付费用的基础上,涉法涉诉案件另行收费,如常州、南通、扬州。就法律顾问薪酬标准而言,各地差异较大:每年固定支付费用最低0.3万元(盐城),最高35万元(淮安);每件收费标准,最低300元(连云港),最高1万元(无锡);南京市政府法律顾问按时计费,每工时500元。
全省政府法律顾问的任期一般为3-5年。各地各部门注重出台相关制度,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与绩效考核。苏州每两年根据年终考核和任期对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动态调整;镇江两次对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进行考核评价和调整。常州、宿迁等市制定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通过严格的绩效管理,有效解决了“顾而不问”等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了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近年来,省司法厅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着力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绩效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上下功夫。
专门出台《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省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专家服务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探索制定了《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导则》,推动构建政府法律顾问标准化法律服务体系。专门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座谈会4次,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建立省政府法律顾问微信群,进一步加强对省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联络、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建立省政府法律顾问档案和工作台账,强化对省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各地各部门坚持“选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研究政府法律顾问选聘、联络、组织、协调、使用、考核以及费用支付等一系列问题,出台相关制度,完善配套措施,推动实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开展。
对于省政府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以及省领导直接批办的审查事项,进一步扩大省政府法律顾问的参与度,充分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在应对中美贸易摩擦优化企业服务、省政府263行动方案合法性说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全省化工行业整治提升以及拟上市公司历史沿革审查中,都充分发挥了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并得到省政府领导认可。各地政府法律顾问在服务本地政府各项工作中发挥了显著作用,较为突出的如:南京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南京举办世界室内田径锦标赛等国际赛事以及推进华为、格力等重大项目落地过程中的合同审查,提前介入非法集资、民营企业纾困等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参与《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等市政府行政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审核工作;镇江市政府法律顾问先后参与《镇江市海绵城市管理办法》等近30余部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参与城市建设、企业改制上市、招商引资、PPP项目等400余件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重要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
主动加强与厅法律顾问单位对接,推动出台了《律师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导则——江苏地方标准》,同时积极探索组建政府法律顾问联盟,推动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纵深发展。开展专题工作调研6次,听取各地工作推进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在镇江市举办全省备案审查条线提升能力培训班,对各市、县(市、区)160名分管领导及业务骨干进行了培训,指导提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水平。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省司法厅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以更加扎实的举措,不断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一)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发展不均衡问题,将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指导。适时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座谈会,听取各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推动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从量向质转变。出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指导各地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制度标准,细化法律顾问选任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标准、考核评价、动态调整标准、经费保障等内容。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针对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为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发挥提供良好环境。
(二)针对政府法律顾问遴选缺乏长效机制,将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制度。根据实际需求组建省级法律顾问专家库,按照擅长领域分类遴选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入库。推动构建全省政府法律顾问联盟,整合优势资源,开展政府法律服务系统化、标准化建设,打造江苏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品牌。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大力培养知识结构及专业素养与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相适应的体制内人才。以政府法律顾问换届选举为契机,拓宽遴选渠道。积极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与政府及其部门、其他行业组织建立沟通合作机制,通过组织架构创新等形式,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拓宽遴选渠道和途径。
(三)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介入不适当,将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事前防范”机制。廓清政府法律顾问本质和定位,切实把法治思想和精神贯穿到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全过程,继续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制度。政府法律顾问提前介入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提前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重大合同等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并鼓励法律顾问对服务机关普遍性共同性的法律问题形成书面研究成果,调研其与行政机关内部制度相结合的合理方式。从各个方面扩大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使各项活动全程置于法律规范之下。
(四)针对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制不健全,将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各地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经费的财政保障和资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落实政府法律顾问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政府法律顾问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实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记录、履职考核、规范执业等相应台账,考核政府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对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的效果进行评价,对因工作重大失职导致严重后果、任期内多次不参与省政府法律事务或者不按期限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形的法律顾问予以动态调整,形成能进能出、有奖有惩、合理更新的机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述职制度,对法律顾问的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