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杰律师常山县打房产官司的律师,现执业于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核心内容:丈夫怕妻子离婚分房产,瞒着妻子私自卖房引发了房产纠纷。下面,房地产为您详细介绍这个真实的案例内容。
原本很简单的一桩离婚诉讼案件,在法院宣判前却横生枝节。原来,李某与陈某婚后在黑山镇内买了三间土平房,并于1985年翻建为瓦房。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后,陈某意识到夫妻关系已没有再维系的可能,他瞒着李某找到买房人孟某,与其协商卖房一事。孟某知道李某是陈的妻子,此房应属共同财产,表示在买房写文书时要求李某到场。但孟某轻信了陈某此房没有任何争议的谎言,在李某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有争议的房屋,埋下了房产纠纷的隐患。
李某与陈某离婚后,得知陈已将房屋卖给孟某。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陈某与孟某一齐告上法庭。李某诉称:在我起诉离婚期间,陈某在没有通知我,也没和我商量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我们的共有财产三间瓦房卖给孟某。我要求法院判决他们的买卖关系无效。黑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欺骗的手段处理财物是违法的。故依法判处陈某与孟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孟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01年12月3日上诉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孟某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我是房屋的善意取得人,依法应确认房屋买卖有效,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未征得李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是一种侵权行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孟某明知双方正处于离婚纠纷期间,仍购买陈某出售的房屋,其行为主观上有过失,其依法改判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陈某与孟某房屋买卖关系无效的裁定,但是,孟某以种种借口拒不搬出。李某于2002年3月再次诉至黑山县人民法院,状告孟某房屋侵权的行为,要求孟某立即从所买房屋中搬迁。法院收案后,经审理认为,被告孟某与原告李某前夫达成的房屋买卖关系已经两级人民法院确认无效。至于问题孟某可另案主张权利。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从居住的房屋中搬出。孟某接到法院判决后,虽然服判,却拒不搬出所居住房屋。李某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因某种原因,直到2005年末,孟某仍没有搬迁。
2006年初,李某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黑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精干的执行人员,反复研究卷宗,十几次找到被执行人员孟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在多次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只好向孟某下达了强制执行的公告。到3月8日,孟某终于接受了法院判决,自行搬出了有争议的房屋。李某依靠法律维护了自己正当的权益 .
核心内容:对于离婚时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应该如何进行分割下面,房地产借由一个真实案例,为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李某与刘某1990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先后购置现房两套,期房一套。近日,李某因怀疑妻子刘某有外遇,决定离婚。因涉案标的较大,李某一审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均分房产。中院将在近期开庭审理此案。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合好可能的,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离婚。同时,对婚后购置的现房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的依据协议办理。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允;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先行评估;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先拍卖再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起诉。
另外,当事人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房产与婚后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房产相关法律规定完全不同,在此建议凡涉及此类案件的,最好能够多角度地熟知相关规定,以期最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的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