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洁律师团队律师上海房产律师网,现执业于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对于小区房屋拆迁这个问题,因为城市的建设,有的小区房屋拆迁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因为补偿方面的问题,小区房屋拆迁纠纷与争议非常多,许多人因为对补偿问题达不到共识,引起的矛盾冲突,纠纷与争议得不到和谐,而却找不到法律的知识解决,其实,国家早就对小区房屋拆迁补偿问题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003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第三条的规定: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看点1应先予以被征收人补偿对于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强制拆迁;问题,征求意见稿予以明确规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
;如果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都是合目的的、合法的,但还有一些人不愿搬走,这时公共利益就很难实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这个时候;强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所有的法律的实施都有一个强制问题。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区改造,各个大城市的房屋拆迁项目日益增多。对广大居民来说,房屋动迁不仅使居住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老房换新房,小房换大房,还可以获得一笔数目不菲的动迁安置补偿费用。然而,如何分割该项费用的矛盾也随之凸显出来。处理这类纠纷,应区分两种不同的动迁情形。
一是动迁房屋是公房的情形。按照公房管理以及动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公房动迁安置首先要确定应安置人口。公房动迁的应安置人口一般为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房凭证中所载明的人。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实际操作中,承租人作为被拆迁房屋居住权代表,按照法律规定与动拆迁单位签订《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需要指出的是,公房的动拆迁安置补偿是对承租人和同住人居住权利的补偿,承租人和同住人在动迁款分割中的地位基本等同;承租人有代表同住人签订协议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同住人对取得安置房屋的产权或货币安置款份额权利的丧失,承租人更不具有高于同住人的特权,不能依其意愿随意分割安置补偿款或房屋。具体分割安置补偿款或房屋时,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承租人或同住人老、病、残、困等多方面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二是动迁房屋是私房的情形。相对公房动迁而言,这种情形较为简单明晰。对私房的动迁,一般以产权人为应安置人口,实际居住在房屋中的人员应由产权人负责安置。产权人之间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如房屋产权系按份共有,拆迁补偿款原则上亦按各产权人享有的产权份额进行分割;如房屋产权系共同共有,动迁补偿款的分割则以等分为原则,再综合考虑各产权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并应体现对有特殊困难的产权人的关心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