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偿的安全性考虑,可供抵押的价值载评估时应根据抵押人对土地实际拥有的权利进行剥离和判断,一般要扣除处置税费。
1、 出让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有效抵押担保率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的70%;同宗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宗地总地价的70%。
2、 国有划拨用地设立抵押,有效抵押担保率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扣除补交出让金余额的70%,也即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的45%。
3、集体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有效抵押担保率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扣除补交出让金和征地购置费用余额的70%,也即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的30%。
4、 以承担拆迁安置为前提,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可抵押率应评估熟地价的70%。
5、 房地产连同抵押,土地评估时,应根据抵押人提供的房屋评估报告,一般在地价内涵中扣除房屋评估价格重复部分,防止超值无效抵押导致清偿安全性纠纷。
6、 对资信可靠、经济效益好、抵押物变现率高的抵押人,抵押率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80%。
黄方明,资深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房屋动拆迁律师、上海婚姻律师黄方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国内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黄方明律师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宗旨,对涉及的众多服务领域,特别强调出色的诉前、诉中、诉后的专业服务,与客户合作无间,耐心真诚地了解每一位客户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全面及时地提出精准的专业法律意见,优质有效地提供符合司法审判实践的法律服务,尤其在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买卖、房屋动拆迁、公司法务、婚姻继承、劳动争议等业务专长领域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近千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技巧和宝贵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