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王小萍律师: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述房屋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无权进行分割。但您与丈夫出资的567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你丈夫有权享有一半。(文字整理/记者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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