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拆迁方在与被拆迁人就补偿事宜谈不拢的情况下,通常都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让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那么面对极不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公告的情况下,还能不能依法被撤销?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读!
程序层面,譬如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违法,未按规定组织摇号、抽签、投票,而是直接由政府指定;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资质,或作出评估报告的估价师自身的资质存在问题;评估中没有进行入户实地查勘,查勘记录上的签字、盖章存在作假;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被征收人,签章存在作假等等,都是实践中可以着重审查的程序性事项;
实体层面,则要重点关注评估报告所选用的评估方法是否适当,及在评估过程中比较对象的选择是否合理、相关影响因素的系数修正是否在行业规范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等等。就征地拆迁领域的评估而言,市场比较法通常是优先选用和必须选用的评估方法,收益还原法和成本法也有适用空间,而实践中一些地方热衷于适用的基准地价修则可能存在不合适的问题。再比如评估时点的选择和估价报告的使用期限等问题,均是从实体层面审查评估报告所需关注的点。《房地产估价规范》2015版指出,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应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根据估价目的和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变化程度确定,不宜超过一年。但需要理解的是,这里的“不宜”仅表示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当这样,不是强行性规定。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