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顾问聘任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市政府顾问在决策咨询、宣传推介、文旅融合、科技创新、项目建设、产业发展、引资引智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全面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顾问,是指市政府根据泰安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与本人协商同意聘任,能为市政府制定战略规划、实施重大决策、深化经济和社会事业改革、提升文化软实力和旅游品牌影响力、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发展提供高端智力服务的国内外专家及高级管理人才。
第三条 市政府顾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关心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愿意为我市振兴和发展出谋划策;身体状况较好,能够保证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精力和时间。
第四条 市政府顾问应当是熟悉国际和国内规则惯例,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态势,掌握国家和省内外相关政策,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经济顾问。具有从事项目、商务、投资、金融的丰富经验,在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人员,以及具备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和客户网络,愿意在我市投资或帮助引进人才项目、资金的人士。
(二)文化和旅游顾问。具有组织重大文化活动、参与文艺评比评奖、文旅产业项目规划、实施等丰富经验,具备较高的艺术鉴赏力和创造力,在业内具有一定造诣、成就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文旅企业经营管理者等。
(三)科技顾问。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的教授、高级工程师。
第五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类使用”的原则,市政府顾问聘任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提出聘任请求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
(一)提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特别是新旧动能转换和重点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聘任类别、聘任理由和拟聘任人选。
(二)征求意见。根据拟聘任人选情况征求(侨务、台、港、澳)、外事、等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反馈提出聘任请求部门(单位)。如无不同意见,由提出聘任请求部门(单位)代市政府起草函件征求拟聘任人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意见。收到拟聘任人选本人及单位同意其担任市政府顾问的确认函后,提出聘任请求的部门(单位)应汇总各方意见,形成《关于聘任市政府顾问的请示》。
(三)综合审核。《关于聘任市政府顾问的请示》经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把关并审签同意后,报市长审示。
第七条 市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3年(因重大项目建设而聘任的市政府顾问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确定聘任期限)。期满不再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各提出聘任需求的部门(单位)完善市政府顾问相关信息,建立联络台账。解除聘任关系的,原提出聘任需求的部门(单位)应在聘任关系解除后10日内将解聘信息及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受市政府委托,就我市重大经济政策措施、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或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为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
(三)受市政府委托,在国内外宣传泰安,推介泰安,积极介绍和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客商来我市考察、洽谈项目;
(四)受市政府委托,积极推进我市国内外经贸、文旅融合、科技合作交流,帮助我市引进资金、技术、项目、高精尖缺人才,为我市培养经济、文旅、科技、管理等方面人才;
(五)受市政府委托,加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大力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泰山文化交流与传播,推进我市开展国内外文化旅游交流活动,积极介绍和组织国内外知名文旅专业人才来我市考察、策划重大文化活动。
(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市政府顾问,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市政府或企业给予的奖励或报酬;
(四)特邀列席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单位)有关会议;应邀来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时,由我市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聘任关系确定后,提出聘任请求的部门(单位)自动转换为市政府顾问的服务管理部门(单位),负责所聘任市政府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
(二)及时整理市政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三)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以市政府名义邀请市政府顾问来我市开展调研、考察、举办专题辅导等活动,并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定期评价机制。市政府顾问服务管理部门(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对市政府顾问履职尽责、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意见。次年年初,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责任单位,对市政府顾问服务管理部门(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市政府顾问年度评价意见完成情况、与市政府顾问沟通联络情况、年内委托市政府顾问参与决策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成效等。
市政府顾问聘任期满后,服务管理部门(单位)应对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六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为泰安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市政府顾问,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十八条 对受奖励的市政府顾问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其他待遇。具体奖金数额按照泰安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