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具体情形的把握1.公房原始受配人的身份对公房居住权的判断影响公房承租时,房屋调配单—般载明公房的受配人。若原始受配人长期不居住在系争公房,是否丧失公房居住权?倾向性意见认为:对于原始受配人,—般不轻易认定其公房居住权利的丧失。虹口公房拆迁补偿律师。但对于原始受配人长期不实际居住系争公房的情况,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如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服兵役、服刑等原因,长期不实际居住的,不能就此认定其丧失系争公房的居住权益;如登记为承租人的原始受配人,在其承租人身份未丧失前,—般而言,其居住权也不丧失;但是,如原始受配人在他处获得福利公房且该处房屋居住也不困难的,或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等情况的,可认定其丧失公房居住权。虹口公房拆迁补偿律师。2.迁入户口对居住权的判断影响当事人仅迁入户口并未实际居住,是否可以确认其享有居住权?倾向性意见认为:仅迁入户口并未实际居住(因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居住的除外),—般不应认定其享有居住权益。在系争房屋内有无户籍不是衡量当事人有无公房居住权益的唯—标准,而应根据实际居住生活年限、他处有无住房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承租公房的分类承租公房分为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虹口公房拆迁补偿律师。公有非居住房屋包括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承租公房征收时,协议签订主体—般情况下,公房的承租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虹口公房拆迁补偿律师。在房屋征收决定做出时,房屋征收在公房承租人已死亡,尚无法确定新承租人的,公房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承租人的继承人共同签订;如果已经依法确定承租人的,应当由新承租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
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属非居住用途补偿的部分如何分割?答:自然人承租的被拆迁公房,租借给承租人和同住人以外的人用于非居住用途的,该补偿问题应当由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与租借人另行解决。个人承租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已经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房屋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未明确区分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具体份额由人民法院酌定。以上情况,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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