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委托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负责2010年除深圳市外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可按属地原则在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办理,也可由集团总部统一办理。
1.注册有效期满并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从外省调入我省的需要重新注册的人员;
(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规定,从2005年开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实行资格证和执业证“两证合一”,统一在资格证上注册。
请有关单位组织开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将注册事项(包括注册范围、注册程序、注册时限、申报材料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尽快告知注册申请人。在办理注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联系。